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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条款及细则


本《服务协议条款及细则》(下称「本协议」)适用于 枫盛秘书经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之所有公司秘书及相关企业服务。客户一经委托本公司提供服务,即表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本协议之条款及细则约束。

1. 协议效力及定义

1.1 完整合约:本协议连同相关的服务申请表,构成双方就相关服务之完整法律合约,并取代双方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之陈述、谅解或协议。

1.2 司法管辖: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管辖。双方同意将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之任何争议,提交香港法院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之法庭处理。

1.3 非租赁权利:除非另有书面租赁协议,本协议并不赋予客户任何权利占用或使用本公司之物业、地址或设施。客户不得擅自将本公司地址对外宣称为其营运地址,违者本公司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利。

1.4 利益冲突披露:客户确认知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TCSP)持牌人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倘若客户自行申请或已持有同类牌照,本公司有权行使绝对酌情权,实时终止服务并辞任公司秘书,以规避潜在的监管风险。

1.5 接纳委托: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利,对任何服务委托进行独立风险评估及「认识你的客户」(KYC) 尽职审查,并有权在不提供理由之情况下拒绝接纳委托。

2. 合约期限及续约

2.1 期限:首个合约期自服务生效日起计,直至已缴费之服务周期届满为止。其后,合约将按客户续费之周期自动续展。续约期间将适用本公司当时生效之最新服务条款。

2.2 不得提前终止:除非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在合约期届满前单方面终止服务。

2.3 退款政策:除本公司另有书面确认外,所有已缴付之费用均不设退还。倘本公司酌情同意退款,将扣除合理的行政手续费。

3. 收费及付款条款

3.1 终止通知:客户如欲不续约或终止服务,必须于现行合约期届满前至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视作服务已终止,并有权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辞任秘书通知书。

3.2 全额收讫原则:

(a) 客户须于发票列明之到期日或之前全数清缴款项。

(b) 本公司仅承认银行账户 实际收讫之净额。客户如使用汇款或银行转账,必须自行承担付款方及收款方之所有银行手续费及汇费。

(c) 倘入账金额不足,本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直至客户补足差额。

3.3 支票付款:如以支票支付,服务将于支票 成功兑现后 方视为完成付款程序并启动服务。

3.4 恢复服务费:因欠费或违约而导致服务暂停或终止者,如欲申请恢复服务,必须补缴相关期间之服务费及行政费用。

3.5 数据变更责任:客户如有任何法定数据变更(如更改名称、股权转让、董事变更等),必须于生效日前 7 个工作天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因客户延误或遗漏通知而导致之文件错误或罚款,客户须支付港币 300 元之行政费,并全额承担相关政府罚款。

3.6 自行申报安排:客户如选择自行签署及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确保已签署之正本于周年日后 30 日内送达本公司存盘。因延误递交而产生之罚款概由客户自行承担。如需本公司派员紧急递交,将加收港币 500 元之加急服务费。

4. 行政处理及文件审批

4.1 签署权限:本公司并无义务签署或核证客户提交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表格或银行文件)。所有文件均需经过本公司内部之合规审查程序(一般需时 7 至 14 个工作天),本公司保留拒绝签署之绝对酌情权。

4.2 撤销授权:本公司保留权利随时向公司注册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撤回任何已发出之授权、申报或签名,而无须事先征得客户同意。

4.3 最终决定权:就任何行政程序或文件处理之争议,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及决定权。

5. 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附则

5.1 数据准确性声明:就本公司提供之会计、审计或税务申报等相关服务,客户一经提交相关表格或文件,即视为已确认所提供之所有数据及数据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如因客户提供之数据有误、遗漏或失实而引致任何额外费用、罚款、税务责任或法律后果,概由客户自行承担,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5.2 收费调整机制:本公司之服务报价乃基于客户初步提供之数据(如交易量、营业额等)作出估算。倘若客户其后实际提供之会计凭证、单据数量或业务复杂程度与初步资料有异,本公司保留权利根据实际工作量之增加而调整最终服务收费。

6. 佣金及介绍费之披露与同意

6.1 披露及豁免:客户兹确认并同意,本公司可向促成双方业务关系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人、中介机构、代理人或商业顾问)支付佣金、介绍费或其他形式之酬劳。客户同意该等费用属本公司之营运成本及商业安排,由本公司自行承担,并不影响客户需支付予本公司之服务费总额。客户特此声明放弃就该等佣金安排提出任何异议、申索或以之作为质疑本协议效力或本公司诚信之理由。

7. 服务终止及辞任权利

7.1 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权利之原则下,倘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公司有权在不作预先通知之情况下,立即终止本协议并单方面辞任公司秘书职务,且无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退还任何已缴费用:

(a) 客户未能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全数清缴服务费、政府规费或代垫款项;

(b)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知悉客户涉及洗钱、欺诈、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或其他违反香港法例之活动;

(c) 客户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利用本公司名义或服务进行公开招募、销售推广或其他商业活动;

(d) 客户因债务纠纷或其他原因,致使第三方向本公司进行追讨、滋扰、骚扰或发出恐吓,严重影响本公司之正常营运;

(e) 客户或其代表对本公司职员作出辱骂、威胁、性骚扰或任何形式之冒犯行为;

(f) 客户卷入负面新闻或丑闻,导致传媒机构对本公司进行调查、采访或拍摄,从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声誉;

(g) 客户卷入任何刑事调查、检控或民事诉讼程序;

(h) 客户公司通过清盘决议、被法庭颁令清盘、被接管、遭剔除注册或解散;

(i) 客户未能配合本公司之合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准确及最新的尽职审查(KYC)文件或实益拥有人数据。​

8. 责任限制及弥偿

8.1 免责声明:对于因不可抗力、通讯网络故障、邮递失误、语言误解或第三方延误所引致之服务中断、遗漏或错误,本公司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2 责任上限:在适用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就本协议项下之任何索偿(不论是基于合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其累积赔偿责任上限仅限于该受影响服务年度内客户已向本公司实际支付之服务费总额。

8.3 间接损失:本公司无须就客户之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或相应而生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数据遗失、商机流失或商誉受损)承担责任,客户特此放弃追讨此类损失之权利。

8.4 弥偿条款:客户同意弥偿本公司及其董事、雇员及代理人,因客户违反本协议、提供虚假数据或涉及非法活动而导致本公司蒙受之所有损失、损害、责任、申索、诉讼、费用及开支(包括以弥偿基准计算之全额法律费用)。

9. 个人资料及私隐

9.1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客户同意本公司可收集、使用及保留客户之个人资料,以作提供服务、合规审查及法律规定之用途。除法律要求或执法机关调查外,本公司不会在未经客户同意下将数据披露予无关之第三方。

10. 条款修订及可分割性

10.1 修订权: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更改或更新本协议条款之权利。最新适用版本将以本公司官方网站发布者为准,恕不另行个别通知。

10.2 可分割性:倘本协议之任何条款被法院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视为已从本协议中分割,而本协议其余条款之效力及可执行性概不受影响。